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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药监局出台14条措施 促进药品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环球信息
来源: 南海网      时间:2023-04-12 16:21:44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12日消息(记者 蒙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药品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及促进药品经营企业集约发展、促进药品仓储资源整合共享、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发展、推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技术创新、推行药品零售便民举措等5方面,共计14条措施。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


(资料图)

《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店重组或加盟时,如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且符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标准的(即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标识、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同时,鼓励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增加经营方式,实施同一法人主体的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应具有符合现代化物流条件的自有仓库,并以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促进药品仓储资源整合共享

《意见》允许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设自有仓库,可委托具有药品现代化物流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也可委托与其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与其互为全资或控股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委托方的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与受托方的仓储物流系统应实现实时对接。

药品批发企业整批进口并一次性整批销售的药品、原料药,在药品通关后,可以在本企业仓库收货验收,也可以在购货单位仓库进行收货验收。

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发展

《意见》鼓励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海南省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支持海南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外省药品批发企业的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企业接受委托前应向省级药监部门报备。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在海南省内应建立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仓库,仓库面积和库区设置应与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允许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原料药的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不配置自动分拣传输等现代物流设施设备。

推行药品零售便民举措

《意见》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根据需要就近调剂药品(冷藏、冷冻药品和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方便群众购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超市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或者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丰富购药途径。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提供24小时购药、送药服务,满足群众多渠道购药需求。

此外,《意见》还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通过海南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医疗机构处方,进行处方药销售。支持医疗机构处方与药品零售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构建医疗诊断、药品配送、医保结算等环节有效衔接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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